醉駕檢察院相對不起訴有案底嗎?
一、醉駕檢察院相對不起訴有案底嗎?
醉酒駕駛可定為“危險駕駛罪”,是刑事犯罪,會進入檔案,就是留有案底。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從而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一種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起訴決定。此時需要向上級檢察院報送不起訴意見書。
二、不需判處處罰的情形
“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主要是指雖然不具有免除處罰的情節,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較小,綜合全案具體情況,結合刑法和司法解釋關於法定刑和量刑標準的規定,認為不需要判處刑罰。
適用 “不需要判處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1.犯罪事實方面的情況。包括犯罪的手段、物件、危害後果、動機、目的等。
2.犯罪嫌疑人的個人情況。包括性格、年齡和境遇、個人的惡性、改造的難易、身體對刑罰的承受能力、提起公訴對犯罪嫌疑人的職業、工作單位和家庭可能帶來的影響等。
3.犯罪後的情況。包括作案後是否有逃跑、隱匿或者毀滅證據的行為、有無悔改表現、是否積極賠償損失等。
4.被害人處分權的行使狀況。即被害人是否願意接受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調解協議,是否同意不追究刑事責任。
5.是否直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包括社會影響是否惡劣,人民群眾反應是否強烈。
醉駕行為發生後,應當追究駕駛人員的相關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由交警部門對駕駛人員的醉駕行為進行確定,並對事故責任認定後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符合不起訴的條件的,則可以不予起訴,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來進行認定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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