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檢察院批捕也就是不起訴嗎?
一、故意傷害檢察院批捕也就是不起訴嗎?
故意傷害檢察院批捕並不意味著不起訴,若是不起訴的,那麼一般會按照既定的規定釋放被羈押的違法者。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檢察院、法院什麼情形下會批准逮捕犯罪分子
我國法律對逮捕許可權的劃分,體現了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1、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被逮捕時,應當提請檢察院批准,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對報請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對於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告人時,由辦案人員提交法院院長決定,對於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對於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時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也可以決定逮捕。
3、公安機關執行逮捕
公安機關對於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應當立即執行,對於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准逮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批捕後是否需要起訴,還應當根據犯罪事實進行認定,若是犯罪事實並不充分,那麼一般不會起訴,此種情形違法者的行為並沒有構成刑事犯罪,所以此部分違法者若是處於被羈押的狀態,那麼在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時,一般公安機關需要按照流程釋放被羈押的違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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