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案件發回重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一、再審案件發回重審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再審案件發回重審是符合法律規定,有可能發回重審,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民訴意見》的規定,發回重審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
②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l53條的規定)
③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④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裁定書不列應追加的當事人。(《民訴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⑤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民訴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2)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根據《民訴意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包括:
①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按照第二審程式再審的案件,在審理中發現原一、二審判決具有《民訴意見》第l81條規定的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即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未迴避的,未經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
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況,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0條第2款的規定)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一、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訴意見》第211 條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申請再審有哪些條件?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物件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
日常生活當中很多的案件他是被髮回重審的,之所以有這樣的一種程式方面的規定,就是因為原來的一個判決確實存在著非常明顯的錯誤,必須要通過重審的這樣一種法定的程式來糾正原來發生的錯誤,從而做出正確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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