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內容
解釋共19條,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仿冒、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祕密和商業詆譭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民事法律責任的適用和相關訴訟程式問題。
“傍名牌”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解釋明確判斷標準。
“傍名牌”是不法商家在市場上最常採用的不正當競爭手段之一,為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解釋首次明確了仿冒名牌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標準。
解釋對知名商品的界定設定了兩個條件:一要在中國境內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二要是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商品。
解釋對“傍名牌”的行為作出了三種界定:
1、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視覺上基本無差別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包括誤認為與知名商品的經營者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絡的;
2、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自然人的筆名、藝名等,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名稱”和“姓名”。
3、在中國境內進行商業使用,包括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企業名稱、姓名用於商品、商品包裝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使用”。
首度明確不正當競爭中“虛假宣傳”的內涵
搞虛假宣傳是不法商家在市場上最常採用的招數之一。解釋首次明確了“虛假宣傳”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
解釋對上述條款作出了具體界定:
1、有關資訊不為其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不為公眾所知悉”。
有關資訊具有現實的或者潛在的商業價值,能為權利人帶來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2、權利人為防止資訊洩漏所採取的與其商業價值等具體情況相適應的合理保護措施,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條款規定的“保密措施”。
3、商業祕密中的客戶名單,一般是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構成的區別於相關公知資訊的特殊客戶資訊,包括彙集眾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但職工與原單位另有約定的除外。
4、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祕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祕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祕密的商業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祕密的商業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成本、實施該項商業祕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不正當競爭司法解釋首次對不當競爭作出了明確的判斷標準,也對“知名商標”的界定條件在各方面做出了詳盡的解釋。對於洩露商業機密的行為應賠償價款,為了防止機密被洩露,權利人在訂立合同時應明確表達自己不希望該機密被洩露的意識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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