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定殘日是受傷日嗎?
一、殘疾賠償金定殘日是受傷日嗎?
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是按照鑑定結果計算,從定殘之日起算。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損傷,根據受害人損傷的部位不同,傷殘鑑定的期限也不同,少則幾個月定殘,多則受傷幾年後才定殘,對於神經類損傷,少則半年,長則一年以上才能定殘,所以,交通事故定殘日不相同。
定殘日也就是確定傷殘鑑定結論的日期,在傷殘鑑定結論書上簽字的日期。那麼誤工期的計算是否與定殘日息息相關?誤工期的計算是否是從定殘日開始的?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誤工期與定殘日確實存在一定的關係。根據最高院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據此,受害人傷殘鑑定的定殘日與持續誤工期限直接相關,很多當事人故意將定殘日儘量往後推,以期延長誤工時間。
但是,這在司法實踐中卻不是一概能得到法院支援的。原因在於:誤工期限是法醫根據受害人因傷殘在客觀上不能上班工作所造成的,而定殘日卻與受害人主觀上申請傷殘鑑定的時間早晚相關,兩者並無直接關聯。司法實踐中,法醫鑑定的誤工期限往往與最高院的 “定殘日”期限不一致,因此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兩者的期限相差太大,法院一般會接受司法鑑定結論中的誤工期限,而不採納 “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作為誤工期限。
一般來說,如果需要確定殘疾的話,是需要通過殘疾鑑定書才能夠確定,如果要確定好受傷人的定殘日,那麼就是當受害者的殘疾鑑定書下發之後的那一日,就是確定的定殘日。一般來說,定殘日會確定好受傷人的相關賠償,也和誤工費具有相關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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