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打架老闆是否有責任?
公共安全2.67W
律師解析:酒吧打架,老闆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酒吧發生打架鬥毆事件,酒吧老闆及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勸阻或報警處理,如果有人員受傷,應當及時給予治療或撥打120急救電話。
如果酒吧老闆及員工對於發生在酒吧內的打架鬥毆事件不管不問,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打架鬥毆的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在合理期限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實踐中有以下兩方面:
1、防範裝置是否齊全。經營場所內應當具備齊全的安全防範設施,並確保該設施處於良好執行狀態,能夠保證其安全防範作用得到有效實現。
2、實施救助是否及時。當受害人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開始後續救助行為,包括報警、積極治療等措施,防止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酒吧老闆及員工對於發生在酒吧內的打架鬥毆事件不管不問,屬於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對打架鬥毆的受害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所負有的,在合理期限範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在實踐中有以下兩方面:
1、防範裝置是否齊全。經營場所內應當具備齊全的安全防範設施,並確保該設施處於良好執行狀態,能夠保證其安全防範作用得到有效實現。
2、實施救助是否及時。當受害人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時,經營者應當及時開始後續救助行為,包括報警、積極治療等措施,防止損害結果的進一步擴大,最大限度地保障消費者的利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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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法
學習、工作和生活的場所外就是公共場合,在公共場合是禁止喧譁打鬧的以及做一些危險的事情,這些行為是很可能導致其他人受傷,這樣就存在公共安全隱患。根據規定,公共場所管理者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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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科學技術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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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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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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