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的解釋具體是什麼?
一、高空拋物罪的解釋具體是什麼?
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九十一條(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之二:“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比此次的修改,草案與正式稿最大的區別在於高空拋物罪所保護的法益不同。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二百九十一條規定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所以如此修改,關鍵在於高空拋物與放火、決水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在損害後果上具有很大區別。實施一次放火、決水等行為造成的損害也許是整棟房屋、一片村莊還包括其中居民的人身安全,甚至還有人身、財產損失繼續擴大的可能性,後果是無法預計的。而實施一次高空拋物,雖然損害後果也是不特定的,但是造成的損失程度是可以預見,限於高空拋物的自然規律,只可能對物體首次擊中的個人造成巨大傷害,而不會對樓下的全體人員造成傷害,危害後果會遠遠低於放火、決水造成的損失。對被直接擊中之外的其他人而言,受到的損害更多在於害怕被砸到的心裡恐慌。因此,在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高空拋物事件中,將其定性為損害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更為恰當。如果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則應當直接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二、高空拋物罪罪名是什麼?
1、高空拋物砸死人是一種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要被判刑;
2、《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但是高空墜物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只能由直接的侵權人來承擔,刑事責任不能夠用連坐法實行。
綜上所述,高空拋棄罪造成的主要是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物損失,根據其主管惡意程度可能會受到刑事責任的處罰,相應的罪名包括故意殺人罪、損害社會公共秩序罪,故意傷害罪,以及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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