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偵受理高空墜物案嗎?
一、刑偵受理高空墜物案嗎?
刑偵受理高空墜物案,如果所造成的後果非常的嚴重,那麼是有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罪,我國新法律關於高空墜物的規定主要在新頒佈的《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二、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
在當代的社會,高空墜物雖然主要是屬於民事侵權型別的案件,通常狀況之下的話也是需要承擔民事侵權方面的一些責任,但是也有一些特殊的情況,後果非常的嚴重,比如說已經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是導致不確定多數人受到傷害,那麼有可能會構成我國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刑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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