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致車損害案由誰來進行賠償?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事,我們的車停的好好地。卻受到高空墜物的打擊,對我們的經濟財產造成了一定大危害。我們在遇到這類案件時該怎麼解決呢。下面小編就針對高空墜物致車損害案由誰來進行賠償這一生活中不常見的問題為大家進行解答。 1、高空墜物砸壞車輛的,應當由墜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擔侵權責任。
2、對此情況需要提示的,砸壞車輛造成一般損失,難以找到侵權人,不適用舉證倒置。只有造成人身傷害的才適用。
對於高空墜物的法律責任問題,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侵權責任法》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高空墜物行為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這就要求我們在平時的生活當中要注意自身的行為可能造成的結果。儘管《侵權責任法》的出臺對於處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在實踐中仍存在主體界定和責任承擔的模糊性,因此,我們應當突破思維侷限,通過民事、行政、刑事、社會保險等多種途徑,建立起與侵權法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切實保護弱勢群體利益,促進社會安定和諧發展。
採用無過錯的形式來進行賠償,即受害者表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時,相關建築物的使用者、維護者、和擁有者共同進行賠償。這樣是為了案件的加速辦理,儘快的賠償受害者的經濟損失,也約束相關人的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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