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什麼行為
一、父母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什麼行為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9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包括父母、老師;
第10條規定,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禁止溺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殘疾的未成年人。
二、法律有沒有明文規定父母不得干涉子女婚姻?
有,我國實行婚姻自由制度,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構成犯罪。但是父母擁有更加豐富的人生閱歷,可以更加精準地評判一個人,包括人品、性格等,雖然婚姻自由,但父母的建議一定不能聽而不聞。
《婚姻法》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
三、父母可以使用孩子的壓歲錢嗎
除特殊情況下,不可使用,只能是保管。長輩送給晚輩的壓歲錢屬於單方面的贈與行為。孩子作為被贈與人就擁有了該紅包的所有權。
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孩子的年齡還小,不能很好的處置自己的壓歲錢,父母是可以代為保管的。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的內容,父母享有對子女的財產管理權和使用收益權。
若壓歲錢都用在了孩子身上,比如說用於給孩子交學費、報培訓班或購買保險等,家長是可以動用孩子壓歲錢的,但如果花在與孩子無關的事情上,則是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嚴格來說侵犯了孩子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是監護人的職責之一。
未成年人不具有獨 立生活的能力,很多時候還是需要父母或者監護人的撫養、照顧,這樣才能比較順利、健康的長大。而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一定不能有實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事情,包括對未成年人實施虐待、遺棄行為,就算是要使用未成年人的財產,也只能是用在未成年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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