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女生遭毆打學校是否有責任?
一、國小女生遭毆打學校是否有責任?
這要看在學校打架的學生,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週歲以下)還是限制行為能力人(10—18週歲),不同的階段,學校所付的責任也所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1、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責任判斷:
根據以上的規定,首先要認定打架的學生是哪種民事行為能力人,然後判斷學校有無失責,如果學校失責,那麼學校要承擔責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責,則根據學生的身份情況認定,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學校一般要承擔責任,除非學校能證明盡責了;如果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只有失責才承擔責任。
二、校園暴力施暴者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同學間因故看不順眼挑釁生事、辱罵、互毆、群毆等行為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過失至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過失至人重傷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聚眾鬥毆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等等。
同學間以保護、借錢為名向同學勒索財務或以其他不正當的手段獲取財務有可能觸犯的法律是搶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盜竊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搶奪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綁架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現在還有些學生認為自己是未成年人,即使是犯罪也不用負刑事責任,我們知道,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校園暴力的施害人如達到法定年齡,則法院應對犯罪嫌疑人加以刑罰,以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我刑事訴訟法採取國家追訴主義的原則,由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起公訴。
2、民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由侵權行為引發的損害賠償稱為民事責任。民事責任旨在保護受害人的身體財產不受不法侵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當九種人格權力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這九種人格權是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致死,其家屬因此在精神上受到極大的打擊,可以依法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要求支付撫慰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行為人因過失或故意不法侵害他人身體,致使被害人殘疾或死亡,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至被害人殘疾的應當賠償被害人醫療費、傷殘生活補助費 至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
校園暴力的被害人如若死亡,就死亡本身來說並無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為被害人已經死亡,權利能力因而隨之消滅,因此被害人的監護人或近親屬不能以被害人如果尚在人世時可以得到的利益為藉口,請求施害人賠償。
綜合上文,我們可以知道,國小女生遭毆打學校是否有責任?這個問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有證據證明校方有盡到監護責任則不需要,否則要。我國相關法律表明教育機構對未成年人要實行保護與監管的作用。有點值的注意的是,國小女生遭毆打除了學校要負責外,施暴者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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