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法規校園欺凌是怎麼規定的
一、未成年保護的法律法規校園欺凌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等開展防治學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訓。
學校對學生欺凌行為應當立即制止,通知實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蔘與欺凌行為的認定和處理;對相關未成年學生及時給予心理輔導、教育和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
對實施欺凌的未成年學生,學校應當根據欺凌行為的性質和程度,依法加強管教。對嚴重的欺凌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並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二、未成年實施校園欺凌監護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未成年實施校園欺凌監護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監護人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三、未成年實施校園欺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未成年實施校園欺凌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事實上,在校園欺凌案件當中,很多時候學校也沒有盡到應盡職責,因為發生在學校內的這些校園欺凌行為,正常情況下學校應該第一時間發現,為防止校園欺凌,學校平時也應該對學生開展一些防止校園欺凌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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