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財產損失怎麼定性,怎麼處罰
現實生活中,會出現一些聚眾鬥毆的行為,在聚眾鬥毆的過程中,破壞了他人財產等行為。對於聚眾鬥毆財產損失該怎麼定性?這是大家不明白,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解答。
一、聚眾鬥毆中導致他人的財產損失該怎麼定性
聚眾鬥毆中的財產損失該怎麼定性的問題一直是有爭議的。
1、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理由是,聚眾鬥毆罪侵犯的是簡單客體,即社會公共秩序,人身、財產權利不能成立聚眾鬥毆罪的客體。因此,如果行為人在聚眾鬥毆過程中致人傷亡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只有聚眾鬥毆罪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才轉化定罪,如果僅造成被害人一般性傷害(非重傷),則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與故意傷害罪進行並罰。而在聚眾鬥毆造成財產毀損的情況下,由於刑法並未規定可以轉化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故不論行為人所造成財產毀損之價值大小,均應當以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實施並罰。
2、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聚眾鬥毆罪來認定,但應將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巨大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其理由是聚眾鬥毆罪侵犯的系複雜客體,即在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同時,也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乃至財產權利,並進一步將上述三項客體區分為主要客體(公共秩序)與次要客體(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或者必要客體(公共秩序)和隨意客體(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無論是將聚眾鬥毆罪三項客體劃分為主要與次要客體,還是劃分為必要與隨意客體,二者均認為對人身、財產權利的侵害屬於該罪的犯罪客體,故在聚眾鬥毆犯罪中致人輕傷(根據刑法擬製條款,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的,直接轉化為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罪)或者致財產重大損失的,直接以聚眾鬥毆犯罪認定即可,無需另外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並實施數罪併罰。
3、筆者認為,將人身權利與財產權利作為該罪的次要客體也是不適當的。儘管聚眾鬥毆罪往往可能同時侵犯一定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但聚眾鬥毆行為只是“往往”而非“必然”造成對他人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利的侵犯,如果認為他人的生命權和財產權也是本罪的犯罪客體,則在聚眾鬥毆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生命權和財產權的情況下就不構成本罪,而這無疑極大地縮小了本條適用的範圍,也不符合聚眾鬥毆行為本身的性質。
聚眾鬥毆致財產權利遭到重大侵害時,不應將故意毀壞財產罪與聚眾鬥毆罪實行並罰,而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二、聚眾鬥毆的處罰
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在刑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聚眾鬥毆罪中造成的財產損失該怎麼定性問題,但是小編認為聚眾鬥毆的財產損害應當看造成的財產損害的嚴重程度而定性,造成財產損害嚴重的,可以定性為故意毀壞財產罪與聚眾鬥毆罪擇一重罪處罰。以上是小編的個人觀點不代表官方觀點,如果你想更好的瞭解,可以致電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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