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輕傷怎麼判刑處罰?
一、聚眾鬥毆輕傷怎麼判刑處罰
所謂聚眾鬥毆罪,指的是犯罪行為人因為爭霸或者報復等心理動機,肆意破壞社會秩序,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鬥毆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92條規定,刑法只處罰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極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二、聚眾鬥毆能不能判緩刑
《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因此聚眾鬥毆是否可以適用緩刑,就要充分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情節是否滿足了規定的緩刑條件,要是滿足的話,那麼在判刑的時候適用緩刑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當然這也不絕對。
在聚眾鬥毆的情況下,必然會對參與鬥毆之人進行處罰,具體就包括了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當然一般認定構成了犯罪的,才會涉及到刑事方面的處罰。按照法律中的規定,犯聚眾鬥毆罪的,只處罰聚眾鬥毆中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對於一般參與者不施加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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