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的費用是要先出嗎?
一、訴訟的費用是要先出嗎?
訴訟的費用是要先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以下簡稱《交納辦法》),訴訟費用有以下幾種負擔情形:
1、敗訴人負擔。《交納辦法》第29條第1款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按比例分擔。《交納辦法》第29條第2款規定,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共同訴訟敗訴,由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的利害關係,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交納辦法》第3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3、協商負擔和由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由哪方當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31條規定,達成調解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交納辦法》第33條規定,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上訴人或申請再審人負擔。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依照《交納辦法》規定應當交納案件受理費的再審案件,訴訟費用由申請再審的當事人負擔;雙方當事人都申請再審的,訴訟費用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的規定負擔。原審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根據訴訟費用負擔原則重新確定。《交納辦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的申請費,由人民法院依照《交納辦法》第29條規定決定申請費的負擔。
5、申請人或債務人負擔。依照特別程式審理案件的公告費,由起訴人或者申請人負擔。在督促程式中,申請人申請支付令的,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人另行起訴的,可以將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債務人未對支付令提出異議的,申請費由債務人負擔。公示催告程式中,申請費用和公告的費用由申請人承擔。申請執行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交納辦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求。
6、為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在訴訟中,有的當事人會進行一些不符合法律規定,甚至是違法的行為,因此而發生的費用,應由行為人負擔。例如串通他人作偽證,該作偽證的人的誤工補貼和差旅費等,又如當事人故意逃匿,逃避送達,法院為此而公告送達的費用,等等,這些費用均應由實施不正當行為的當事人負擔。當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舉證期限內舉證,在二審或者再審期間提出新的證據致使訴訟費用增加的,增加的訴訟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此外,根據《交納辦法》規定,當事人在法庭調查終結後提出減少訴訟請求數額的,減少請求數額部分的案件受理費由變更訴訟請求的當事人負擔。
7、海事案件中的有關訴訟費用依照下列規定負擔:
(1)訴前申請海事請求保全、海事強制令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就有關海事請求提起訴訟的,可將上述費用列入訴訟請求;
(2)訴前申請海事證據保全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3)訴訟中拍賣、變賣被扣押船舶、船載貨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發生的合理費用,由申請人預付,從拍賣、變賣價款中先行扣除,退還申請人;
(4)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申請債權登記與受償、申請船舶優先權催告案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5)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優先權催告程式中的公告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8、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訴訟費用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從破產財產中撥付。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下列四種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1)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
(4)行政賠償案件。
在日常生活當中,訴訟費用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是應當在起訴的時候就予以先行墊付,最終的費用承擔問題應當是由法院來進行不同的判斷的。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當中明確的規定,訴訟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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