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先鑑定傷殘還是先起訴?
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人們選擇較多的一種處理方式。但是還是仍有很多人不太瞭解,在遇到需要傷殘鑑定時,先起訴還是後起訴。對此,本站整理了一些詳細的資料,將民事訴訟先鑑定傷殘還是先起訴這一問題,為您解答。
一、民事訴訟先鑑定傷殘還是先起訴?
民事訴訟中,可以先進行傷殘鑑定,也可以先進行起訴。起訴前的鑑定可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當地醫學會實施,也可以由醫患一方要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醫學會鑑定。而起訴後,則只能由受訴法院委託。
起訴前進行鑑定的好處是,可以減小訴訟風險,避免盲目訴訟。但其巨大風險是提交鑑定的病歷未經法庭質證,可能導致結論不公正。
二、有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第二十八條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對鑑定人出具的鑑定書,應當審查是否具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人姓名或者名稱、委託鑑定的內容;
(二)委託鑑定的材料;
(三)鑑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四)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五)明確的鑑定結論;
(六)對鑑定人鑑定資格的說明;
(七)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簽名蓋章。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綜上所述,就是關於民事訴訟先鑑定傷殘還是先起訴的具體介紹,可知在民事訴訟中,傷殘鑑定和起訴哪個先進行都可以,具體的內容需要根據情況才能評定。但是可以知道的是,先起訴的好處是,傷殘鑑定更具真實性,容易被人信服。而後起訴的好處是,可以減小訴訟風險,避免因不確定因素而起訴,浪費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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