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管法治複議或訴訟是否可以?
一、稅收徵管法治複議或訴訟是否可以?
稅收問題複議或訴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要提起訴訟的話,首先必須要經過行政複議。稅收行政訴訟法律規定是人民法院對於行政執行案件是獨立審判權的,稅務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對具體稅務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司法活動。其目的是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稅務行政案件,保護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當事人及其他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稅務行政爭議存在的客觀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現實基礎。稅務行政複議以及其他法律監督機制的侷限性,是稅務行政訴訟制度存在的理論根據。
稅務行政訴訟的特點。
稅務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訴訟活動。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根本區別。
稅務行政訴訟以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為前提,這是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活動的根本區別。
二、稅務行政訴訟與稅務行政複議的主要區別是什麼?
①性質不同。稅務行政複議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稅務行政訴訟是屬於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②管轄機關不同。稅務行政複議原則上由原處理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管轄;而稅務行政訴訟則由人民法院管轄。
③審理方式和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稅務行政案件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兩審終審和辯論制度;而稅務複議機關審查稅務複議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才採取其他方式),且實行一級複議制度。
④效力不同。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對判決和裁定不服只能進行申訴,且申訴不影響法院裁決的執行力;稅務行政複議則不同,除國務院所作的裁決外,其他複議機關所作的稅務行政複議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申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稅務行政訴訟與其他行政訴訟的主要區別。
被告必須是稅務機關,或經法律、法規授權的行使國家稅收行政管理權的機關、組織。
稅務行政訴訟解決的爭議必須發生在稅務行政管理活動中,即一方為稅務機關的爭議未必全是稅務爭議。
因稅款徵納問題發生的爭議,行政相對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經稅務行政複議程式,即複議前置。
在日常生活當中公民是有納稅的義務的,這是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明文規定的,如果說因為稅收的徵繳問題發生一些爭議的話,那麼相對人完全是可以提出行政複議,或者在行政複議之後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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