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徵管法可以直接申請訴訟嗎?
一、《稅收徵管法》可以直接申請訴訟嗎?
納稅人和稅務代理人在選擇申請行政訴訟時,應注意行政訴訟事項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主要涉及兩種情形:行政處罰合理性訴訟和行政複議合法性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是法律規定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兩個法律制度的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的: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複議並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由司法機關決定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作出最終裁決。二是行政複議並非必經階段原則,行政複議的存在主要是考慮效率,而行政訴訟則更具有公正性的裁決。
根據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在法定行政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複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複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後超過行政複議期限不作答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申請行政處罰訴訟時,納稅人和代理人要分清哪種行政行為是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一)規定,納稅人對罰款行政處罰不服的事項,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納稅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還有,行政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都是行政處罰。而其他行政行為,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強制措施;非法要求公民、組織履行義務;拒絕頒發許可證和撫卹金等都不是行政處罰。對於不屬於行政處罰的事項,人民法院不得判決變更。納稅人和代理人應該清楚,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這個爭議點不是合法性問題,而是合理性問題。
二、其他的行政訴訟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行政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不服涉稅行政複議裁決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在法律或者法規規定的複議期間內不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人應當遵守兩個十五日的期間規定。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可以例外。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具體的行政行為對於公民來說非常的重要,主要還是因為它會涉及到公民的個人利益,比如說稅收罰款徵收等等,不管是哪一種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提出,行政複議,在不滿意行政複議結果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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