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繳費單位必須在每年1月1日至20日內,持單位職工花名冊、工資報表、財務報表等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年度繳費核定手續。
繳費單位應根據職工和繳費基數增減變化情況,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
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十四條 城鎮個體工商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根據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一定比例進行定額徵收,其徵收費率、繳費方式、繳費時間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依法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預提製度。繳費單位應依照財務制度規定,將社會保險費預先提足掛帳,全額反映社會保險費應繳實繳情況。應繳未繳數額,結轉下年度累計反映。
二、湖北省社會保險費的監督檢查是怎麼規定的?
《湖北省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辦法》
第二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費徵繳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繳費單位及其責任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可以委託其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託,可以對繳費單位履行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繳費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和檢查。
第二十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法對繳費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費徵繳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不得拒絕、隱瞞和謊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記錄、錄音、錄影、照像並複製有關資料。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併為繳費單位保守祕密。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調查社會保險費徵繳違法案件時,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援、協助。
第二十八條 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繳費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累計半年以上的,應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監督下,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由繳費單位法定代表人作書面報告,讓職工瞭解情況,參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半年向社會公告一次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並至少每年向繳費個人傳送一次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對帳單,接受社會監督。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有權依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所屬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定處理,併為舉報人保密。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把參加社會保險和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納入企業經營管理目標責任制。對欠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實行年薪制的,不得兌現法定代表人年薪;未實行年薪制的,法定代表人不得獲取獎金等經濟獎勵。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財政部門應加強對繳費單位財務的監督檢查,對繳費單位未按時足額計提社會保險費而虛增利潤的,不予審批決算,同時應監督企業補提和調整帳務。
審計部門依法對財政、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單位徵收、使用、管理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在對企事業單位進行財務收支和經濟責任審計時,應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作為重要內容進行審計,並督促其按時足額繳納。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繳費單位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驗時,應審查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對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督促其足額補繳。
各省份對於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政策規定的都非常的詳細,對於以個人身份參加社會保險的這部分職工來講,每年要在社保局規定的時間內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每個月都會從職工工資中直接扣除了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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