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理由是什麼
涉外仲裁2.13W
我國的案件經過仲裁之後就要嚴格按照仲裁結果執行,但是當外國仲裁裁決來到中國是否有效呢?答案是否定的。不僅是我國,其實國際上就明確規定了各國可以不予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即凡外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請求承認和執行的機關可以依據仲裁裁決的執行義務人的請求和證明,拒絕予以承認和執行:
1.仲裁協議無效。
2.未給予適當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辯。
3.仲裁庭超越許可權。
4.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式不當。
5.裁決不具有約束力或已被撤銷、停止執行。
另外,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按照該國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動予以拒絕承認和證明:
(1)裁決的事項屬於不可裁決事項;
(2)承認或執行裁決違反該國公共政策。
1.仲裁協議無效。
2.未給予適當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辯。
3.仲裁庭超越許可權。
4.仲裁庭的組成和仲裁程式不當。
5.裁決不具有約束力或已被撤銷、停止執行。
另外,根據《紐約公約》第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被請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國家的主管機關,認為按照該國法律,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主動予以拒絕承認和證明:
(1)裁決的事項屬於不可裁決事項;
(2)承認或執行裁決違反該國公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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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對涉外仲裁裁決有哪些規定?
對涉外仲裁案件,仲裁庭應當根據事實,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參考國際慣例,並遵循公平合理原則,獨立公正地作出仲裁裁決。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時,仲裁裁決依全體仲裁員或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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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與外國仲裁裁決怎樣才被承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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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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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程式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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