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與羅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詞
李某與羅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詞
李某與羅某債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員:
受本案原告委託,及湖南志濤律師事務所指派,本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現就有關事實與法律 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敬請審判員在裁決時參考:
一, 關於本案基本事實
在法庭調查階段,被告羅某 對協議書和欠條表示認可,但辯稱是為李某代辦領取貨款,並聲稱該欠款已經過去五年,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二 ,本案債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且合同對被告羅某具有法律約束力,被告羅某應當履行付清88000元餘款的合同義務
2011年12月1日,被告羅某向原告李某出具欠條88000元,該事實被告在庭審時亦當庭承認,則雙方又形成一種新的債權債務關係,被告羅某作為債務人,也同樣有義務支付該88000元欠款,所以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關於被告辯稱是為原告代辦,不是買斷貨款,這與事實不符,並且被告對協議書和欠條予以認可,而協議書白紙黑字寫明是“買斷”,2013年8月6日的證明更明確是“轉讓”,所以被告羅某的辯解不能成立。
三,本案債權尚在訴訟時效之內,只是屬於訴訟時效中斷,原告要求被告羅某支付欠款的請求應該得到法院支援。
2011年12月1日,被告羅某出具欠條後,李某不斷的催收該款,或者電話催收或者親自上門催討,這有原告提供的孔某和村委會兩份證據證明,被告質證時只是說不知情,並沒有否定,同時2013年8月6日,原告李某寄給被告羅某的證明再次確認該轉讓貨款一事,實質是催收貨款的另一種方式,所以訴訟時效中斷,而最後一次原告催收是在2016年9月20日,當時被告妻子只是說沒有收到水泥廠的貨款,以此為證,本案並沒有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只是時效中斷而已。
代理人;歐陽移和律師
201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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