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裝置買賣合同
福建省裝置買賣合同
公司(以下稱買受方)
公司(以下稱為出賣方)經友好協商,特此訂立以下條款:
第1條 定義
“驗收手冊”是指由出賣方提供並由雙方確認,供雙方檢驗裝置是否符合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標準所用的一種檔案。
“規定資料”是指與本系統相關的、執行本協議所必需的圖紙、資料和其他資料。
“缺陷或瑕疵”是指裝置(結構或效能)不符合驗收手冊有關規定之處。
“現場驗收”是指買受方按照驗收手冊對出賣方安裝的裝置所作的最後驗收。
“技術規格”是指本協議附表A。
第2條 銷售主體事項
出賣方願意出售,買受方願意購買下列裝置:
裝置技術要求
裝置效能必須符合所規定的效能,達到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的標準,並提交全部適用的,必要的圖紙、資料和其他技術資料。
出賣方應於2002年9月 日之前準備且提交給買受方驗收手冊草案副本2份。由買受方在 日內審議和批准驗收手冊。
本協議正文規定如與附件規定相牴觸,以本協議正文規定為準。驗收手冊若與技術規格或規定資料相悖,則以技術規格和規定資料為準。
第3條 價格
……
第4條 支付
買受方在收到出賣方的發票後,必須按下列期限付給出賣方款項:
4.1 簽約後支付總價30%的定金;
4.2 買受方處交付裝置並安裝除錯後,支付總價的60%的貨款;
4.3 驗收保留款為總價10%的貨款,在裝置除錯合格後第12月內支付
第5條 交貨與驗收
出賣方應在2002年11月25日前完成裝置的安裝和除錯工作;並完成驗收手冊所規定的各項檢測;同時,出賣方須在裝置驗收單證上簽字,證明業已完成檢測。驗收單證上應註明雙方認可的,且應由出賣方在雙方議定的期間內校正的仍可能存在的缺陷。
現場驗收應在2002年11月26日起進行。
第6條 更改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對本合同正文或附表作任何更改,必須作成書面形式,詳細說明更改對技術規格、價格、效能、設計、驗收日期、已交付或即將交付備件的更換效能以及本合同的其他重大事項的影響,而且應由雙方公司簽字。
為修補瑕疵或改善裝置,出賣方可適當對技術規格作微小的更改或校正,只要這種更改不會嚴重影響總買價、功能特性、效能、備件的更換效能。
第7條 保修
出賣方保證不會因裝置材料和工藝方面的缺陷,以及設計不完善而導致裝置達不到技術規格要求。
第8條 其它
本合同為雙方的完整協議,以前協議雙方或其代理人就本協議適用或涉及的任何事項或事物所作的一切陳述、談判、信函、承諾、協議、協商和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均作廢。
賣方 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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