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繳社保是否意味有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前提是存在用工,即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沒有用工關係,僅憑社保繳費記錄憑證,不能證明雙方已建立勞動關係。
2.代繳社保違法。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繳納社保的主體是成立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另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登記為屬地登記,應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
總之,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才能通過單位繳納社會保險。如果雙方沒有建議勞動合同關係,只是通過掛靠代理公司來繳納社保,在法律上是不允許。
二、異地人員自己如何繳納社保?
異地戶籍人員如果想要在當地辦理社保,需要申請“社保轉移”手續,其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4、新參保地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5、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是累計計算的,中間允許有空檔,可補可不補。
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應從分析勞動關係的本質特徵入手,即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一方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動、一方提供的勞動是否系另一方業務的組成部分等。代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僅是認定勞動關係的一個參考因素,而非決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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