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具體程式包括了什麼
一、勞動仲裁具體程式包括了什麼
1、案件接受階段。這一階段包括兩個任務:
第一,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書面仲裁申請;
第二,案件被仲裁庭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後的一定時間內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決定。
2、調查和證據收集階段。調查和證據收集的目的是收集相關證據和材料,確定主要爭議焦點,併為下一次調解或裁決做準備。調查取證工作包括根據相關事實編寫調查提綱,然後根據調查提綱,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查和取證,核實調查結果和相關證據。
3、調解階段。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仲裁庭必須首先進行調解工作,並努力激勵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達成協議的仲裁庭也需要針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仲裁調解書。
4、決策階段。如果仲裁庭的調解無效或者送達仲裁調解書之前有人後悔了,先前的調解以失敗告終,則勞動爭議的處理將進入裁決階段。仲裁庭的裁決應以召開仲裁會的形式作出。在法庭審判當中,通常需要經過調查、辯論以及雙方陳述的過程。最後,仲裁員將充分考慮爭議事實,並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裁決。仲裁庭作出裁定後,應當作出調解裁決。如果當事人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提起訴訟。
5、調解或裁決的實施階段。根據《仲裁法》的相關規定,仲裁調解書是從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之日起生效;仲裁裁決書應當在法定起訴期滿後生效。生效後的調解或裁定應由雙方自覺實施。
二、勞動仲裁終局裁決是怎樣的
勞動仲裁的“終局裁決”,是勞動爭議仲裁庭對當事人提出的實體勞動爭議所作出的裁決,該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對用人單位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和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或因執行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方面發生的爭議,均可實行終局裁決。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案仲裁開庭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後可以不到仲裁現場。勞動仲裁開庭審理是要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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