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後可否起訴?
儘管有關部門三令五申要求企業和勞動者要簽署勞動合同,可是一些小企業仍然違反規定,不簽署書面合同。這樣,對於勞動者而言,一旦發生勞動糾紛,維權存在困難。因此,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那麼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後可否起訴?下面小編結合相關知識給大家講一講。
一、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後可否起訴?
應該是不可以的,在申請確認勞動關係後,必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必須仲裁前置後才起訴。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二、確定勞動關係的標準是什麼?
主要參考以下三個標準: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三、確定勞動關係仲裁需要提交哪些證據資料?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綜上所述,如果雙方建立的是事實勞動關係,通過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是非常重要的途徑。至於申請確認勞動關係仲裁後可否起訴,要看情況,如果只是申請,還沒有走仲裁程式的,則應該先仲裁。如果仲裁後,勞動者對結果不服的,仍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法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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