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有時效嗎?
勞動關係確認案件中,勞動仲裁是此類案件必經的前置程式,根據我國法律理論的原則,法律不保護權利的沉睡者,因此,如果權利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就可能會像是該權利。那麼,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有時效嗎?下面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勞動關係確認的時效
確認勞動關係案件屬於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案件仲裁為前置程式,時效為一年。《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關係的確認機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法第二條規定,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適用本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五條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發現勞動關係存在爭議且無法確認的,應告知當事人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因此,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與用人單位發生事實勞動關係的,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確認勞動關係而發生爭議,應首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有時效嗎這一問題的答案是肯定的。確定勞動關係案件的時效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當事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這個期間可以由於一些行為發生中斷。對於這方面如果還有疑問,請您諮詢本站的律師們,他們會給您更為詳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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