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漢勞動仲裁調解程式是什麼
一、在武漢勞動仲裁調解程式是什麼?
1、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
2、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開展調解。調解組織根據案情指定調解員或者調解小組進行調解,調解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結束。但是,雙方當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長。
4、調解協議的仲裁審查確認。達成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審查確認申請。
5、告知申請仲裁的權利。當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經仲裁審查確認且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二、勞動仲裁的程式是什麼?
1、申請。
首先申訴人應在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當事人按仲裁委員會提供的《申訴書》填寫一式二份,附勞動合同、身份證影印件及相關的證據材料;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附營業執照有效影印件。上述提交的材料系影印件的應帶原件核對。
2、受理。
自當事人提交符合填寫要求的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當事人。
3、委託。
當事人可以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人代理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委託書應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4、舉證。
勞動爭議案件一般由申訴人提供證據;因用人單位應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責提供證據。
5、審理。
雙方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申訴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按撤訴處理。
6、裁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在整個勞動仲裁過程中,調解並沒有什麼特別的程式,如果勞資雙方或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調解方案,仲裁庭會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對當前的勞動爭議進行審理,一般在受理申請以後的45天之內就會出具仲裁裁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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