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我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我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實際上勞動者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三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也規定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就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有哪些?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43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2、勞動者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合同,但應當通知工會。
對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提前30日履行通知義務,而只需要按照第43條規定行為即可。
3、非過失性單方解除合同,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並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對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則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如果不通知的,則需要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的工資。
4、經濟性裁員,先通知工會並說明情況,經工會討論通過後報行政部門審批,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對於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規定經濟性裁員的,用人單位則需要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在勞動合同期間,不管是職員還是單位,若是想提前解除勞動關係,都是必須得要提前告知對方的,若是不提前告知,不僅需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還有可能會面臨著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責任。若是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當然也可以不必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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