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法違約金的規定是什麼?
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標的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585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給付。我國法律規定即屬於賠償性違約金,該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此條可視為將違約金確定為補償和懲罰雙重性質,但以賠償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非嚴厲懲罰違約方。
二、勞動合同什麼情形可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或者由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是合同法中違約責任的一種主要形式。我國《民法典》對違約金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也有相關規定。第25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和第23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只在兩種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規定約定服務期
2、競業禁止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這是我國第一次從法律上比較明確規定勞動合同違約金的適用情況。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違約金的認定和處理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由雙方協商進行處理,雙方可以有違約金的多少提出意見,並根據雙方的意見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就需要執行相關違約金的制訂規矩,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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