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交社保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補償規則如下: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情況下,勞動者是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且用人單位需要對勞動者支付相應標準的賠償。如果用人單位拒不賠償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拒不執行仲裁決議的,可以向司法機關起訴來解決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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