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怎麼算?
一、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怎麼算?
1、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在試用期,那肯定是不到六個月了,經濟補償為半個月工資,最後賠償金的數額就是一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因而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時,應當向勞動者明確告知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及法律依據。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在招聘時明確告知勞動者錄用條件,並且提供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3、如果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那麼,用人單位就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是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情形,因此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後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法律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在雙方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單位在員工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法定工作情況,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義務時,存在過錯情形,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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