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籤保密協議不讓離職合法嗎?
1、沒有法律規定,辭職必須簽訂保密協議。保守商業機密是員工的義務,無論籤還是不籤都應該執行。簽訂保密協議應該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用人單位方面把“未籤保密協議”作為扣薪的理由,是不合法的。
2、如果勞動者所從事的工作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應當承擔保密義務,可以簽訂保密協議,並約定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這種情況下籤訂保密協議是合法的。
3、《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則必須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一般2年)不得從事相關職業,同時可以按月得到該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保守商業祕密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禁止員工在職和離職後傳播、洩漏單位商業祕密。在做出保守商業祕密約定後,按約保守商業祕密就成為勞動者的義務,違約 就要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按當事人自願。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協議的訂立,必須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是雙方真是意思的表示。
6、但是,保護商業祕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一項絕對權,不以商業祕密所有權人是否與職工簽訂保密協議為前提,無論企業是否與員工簽署保密協議,或者企業是否支付給員工保密費,在法定的祕密保護期限之內,員工在職與辭職之後都應當就工作中所接觸到的商業祕密予以保密。
7、擅自洩露商業祕密,員工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所述,保護商業祕密是法律賦予企業的權利,員工是否簽訂保密協議,都應該在保密期限內保守商業機密,保密期限內解除勞動合同的,在2年內不能從事相關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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