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試用期最長多久
一、勞動法試用期最長多久
⑴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⑵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⑶3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⑷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二、試用期辭退賠償金有嗎
用人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辭退試用期員工,沒有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以其他原因辭退勞動者的,可以獲得經補償。辭退原因為能力不足是要經過相應的考核,沒有的話視為違法辭退可以要求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試用期本身就是一個雙向考察的期間,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話,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中的規定將其辭退,並且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在試用期發現自己不適合這份工作,只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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