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有單位是犯罪主體的情形嗎?
一、敲詐勒索罪有單位是犯罪主體的情形嗎?
1、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不可以是單位,其不屬於單位犯罪。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而本罪的犯罪物件可以是單位。
2、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物件為公私財物。
3、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4、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二、敲詐勒索罪時效期限
《刑法》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因此敲詐勒索罪是存在追訴時效的,根據分析所得,敲詐勒索罪的追訴時效最長是15年。
由於單位一定不會是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主體,故此公民不能向公安機關舉報自己被單位勒索了。公安機關在處理敲詐勒索案件時,若是不慎在卷宗裡面記錄單位犯了敲詐勒索罪,那麼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是有可能會將案件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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