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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供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一、無法提供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無法提供勞動合同證明怎麼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所以出具該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出具證明的時間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出具。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在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的證明,該份證明實際上涉及到勞動者眾多的切身利益時都需要的。例如,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在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時,該證明是很好的書面證據,勞動者到新的用人單位再就業時,工作年限涉及到勞動的年休假時間,因為在其它單位累計的工作年限也可是計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的。

二、勞動合同基本條款有哪些?

1、勞動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裝置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合同義務後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

5、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保險;

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式;

綜上所述,不顧是什麼原因導致員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在辦理離職手續之後,單位就應當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單位不出具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可以先去投訴,一般情況下投訴就管用,勞動局會督促單位開具,不行再嘗試申請仲裁。

標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