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其實也就是勞動合同中國的必備條款。其他的一些約定,可以不寫進勞動合同裡面,但如果是主要條款的話,那麼就必須要做出約定,並且還要白紙黑字的寫在合同裡面。下面本站小編就來告訴大家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變更和終止勞動權利和義務協議。《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期間。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
(2)工作內容。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具體要求,如工作崗位,勞動的數量、質量,工作任務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提供的勞動保護措施和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工作環境。
(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應享有的工資、獎金、津貼等待遇,不得低於國家規定標準。
(5)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必須遵守的用人單位內部勞動規則,一般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即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即當事人由於過錯造成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適當履行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以上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除此之外,法律還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如試用期條款,保守商業祕密和專有技術祕密條款,禁止同業競爭條款等。
二、勞動合同不得約定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可由雙方協商一致訂立,除了法律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還可協商約定其他條款,但以下條款是法律不允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
(1)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禁止用人單位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的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2)禁止約定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3)除法定情形外,勞動合同中不得約定由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我國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有七條,它的具體內容在上文中已經做出了講解。而在勞動合同當中,也是有一些內容是不能約定的,包括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條款等等。勞動合同是以保障勞動者的權益為出發點的,所以勞動者應當行使法律這面大旗,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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