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一、 何謂協議解除勞動合同
依照我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規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在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我國《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從該條立法來看,並未規定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應具備何種條件,只要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協議,便可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解除雙方的勞動關係。從實踐來看,協議解除具有以下特點:(l)雙方當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請求權。勞動者或用人單位都可主動向對方提出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請求。(2)必須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而達成協議,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強加自己的意志於對方當事人。(3)協議解 除不受約定終止合同條件的約束。(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由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此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三年的標準發給。屬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發給經濟補償外,還須按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 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法定解除)及其法律後果
依照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共5個條文的規定,法律同等賦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中第25條~第27條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第31條和第32條是關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從單方解除 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看,又可分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時解除”兩種形式。依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以提前30日並採用書面方式通知對方當事人的方式稱為“提前通知解除”。所謂“即時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無需預先告知對方當事人而採用隨時通知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該種方式不涉及經濟補償或承擔賠償責任。勞動法對用人單位採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方式規定了必備條件,而對勞動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條件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系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由於本身的過錯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按照現行的《勞動法》、《違反<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辦法》的規定,此種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三種,即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經濟責任是指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即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給勞動者經濟上的補助費用。按照勞動部辦公廳勞辦發(1996)243號《關於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的覆函》所作解釋:“經濟補償金”是指在勞動合同解除時,企業按照勞動法及其配套規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給職工一定數額的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有多種情況的規定。勞動者自願解除的,提前通知單位,得到用人單位的審批同意。不能要求補償金的支付。如果是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違法情況的發生時,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您還可以隨時聯絡律師解答相關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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