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二、其他法律條文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這個條款規定得很明確,即企業支付給在試用期的員工的工資不低於同崗位的最低檔工資,或者不少於他正式工資的80%。這是對員工試用期工資權益的保護。
1、不能口頭約定試用期
2、不能超期約定試用期。
3、不能重複試用。
4、不訂單獨試用合同。
5、試用期需參加社保。
6、試用期不能隨意解僱。
7、需書面約定錄用條件。
8、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僱決定須在試用期內做出。
9、不要隨便延長試用期。
10、注意試用期解僱的限制。
在現實生活中,幾乎是每一個用人單位都會對剛剛入職的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考察,這就是試用期所做出的一定規定,當然了由於試用期是存在一些待遇方面的差別的,所以如果這個時間太長的話,會影響到勞動者福利保護,必須要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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