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怎麼辦理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怎麼辦
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原單位不給補辦,可按以下步驟操作:
1、給原用人單位寫出書面申請,請求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2、單位拒絕辦理,以該理由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
3、勞動仲裁的裁決書,即是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還有一種方案,就是去當地勞動局勞動關係可調取,但一般也會推到原單位補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係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存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二、勞動合同的定義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在我國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要書寫相關的勞動合同證明書對雙方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相關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丟失後,需要到原有單位進行補辦,勞動者儲存這類勞動解除證明書,在日後在辦理相關的事件時,可以進行相應的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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