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外包的勞動關係是怎樣的?
近年來,工程轉包現象十分普遍,尤其表現在建設工程領域。因此在僱用相關人員施工過程中發生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也屢見不鮮,特別是在僱員與承包者、發包者關係問題上存在著爭議。勞動者在發生工資支付、因工受傷等爭議後,發包人、承包人相互推諉,導致勞動者維權無門、困難重重。所以關於工程外包的勞動關係的規定有哪些?對此帶來詳細論述。
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單從文義上理解,如果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該組織或自然人因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成為《勞動法》意義上的“用人單位”;如果發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這就應當向前追溯,誰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就要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也就是說自然人是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作為次承包人,趙某作為實際施工人,都沒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所以李某、趙某作為自然人,都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而B公司是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其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以及用工主體資格的李某。在這種情況下追溯,B公司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這也意味著劉某與B公司間存在法律上的勞動關係。
對於工程的發包人來說,在工程發包中要注意稽核承包人的相應資質,並加強監管責任,以避免諸如承包人拖欠工資或是遭遇工傷賠付問題。也就是說,發包人要想對包工頭僱傭的人員工資、工傷等勞動者權利免責,就得將工程或經營權發包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即承包人是要具有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組織,其必須要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核準的資質等級許可範圍內承攬工程。發包人在發包時,就要審查承包人的以上用工主體資格,讓承包人提供相應的證書。如果發包人選擇的承包人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則發包人在選擇承包人時沒有盡到自己的注意義務,實質上該承包人承包後在發包人的工程作業只能視為發包人的員工,該員工為完成承包工作而招用的勞動者應為發包人的員工。據此,為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認定發包人與承包人所招用的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在此基礎上發包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同時,對於工程承包中的勞動者來說,應儘量到正規的承包人處工作,與承包人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就應該注意事實勞動證據的收集工作。如: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在發生勞動爭議,需要確定與發包方或者是承包方哪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勞動者需要追溯到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
在工程承包中發生事故後,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一般會要求有資格的發包者承擔用工責任。但發包者卻認為其與該勞動者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對此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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