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開離職證明怎麼辦
若公司不給離職的勞動者開具離職證明,公司已構成違法,離職者可以採用法律的手段(提起勞動仲裁)解決。勞動者也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改正違法行為。因不開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員工離職都需要開具離職證明,在勞動法律中稱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可是有些公司因為種種理由,就是不給開這份證明,實際上這樣做的後果是很嚴重的。
基於便於勞動者辦理失業登記而考慮的。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用人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離職證明,勞動者可能無法享受失業待遇。
員工離職時,一定要為其開具離職證明,避免法律風險;
員工不交接工作也必須為其開離職證明,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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