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需要發代通知金嗎?
如果公司經營得不好又沒有充足的資金去維持公司的業務就只能通過裁員的方式來節約資本,但是被裁員的員工就只能拿著公司給的賠償進入失業狀態,所以公司的經濟賠償是否包括代通知金就成為了他們最關心的問題。那麼,公司裁員需要發代通知金嗎?
一、公司裁員需要發代通知金嗎?
所謂的“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單位以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替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的金錢。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以下三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裁員程式中並無“代通知金”的要求,公司可以不支付代通知金。但要注意,因經營困難裁員有一定風險,公司要證明自身存在困難要有證據說明。比如最好綜合參考當地政府對經營困難企業定義的標準是什麼?第三方提供的獨立審計報告等等。
相關分類:
第一種
代通知金有兩種,第一種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中的第40條、第47條規定,是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第二種
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
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公司裁員是公司運營過程中經常可能發生的事情,法律對公司裁員的規定中並沒有將代通知金納入到裁員的法定程式之中,所以如果公司已經提前知會了員工就不需要承擔任何關於支付代通知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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