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衝突形式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
隨著市場經濟不斷髮展與企業的制度更新,管理方式和條例增加,員工更加重視對工資福利和工作環境的要求,從而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係變得越來越複雜,衝突也更加頻繁和突出,這時就需要國家有關機構採取有力措施進行處理,減少勞動爭議。那麼,勞動關係衝突形式的處理方法是怎樣的,小編整理了以下三種供瞭解。
一、行政優先,完全承認。
工傷認定部門具有認定勞動關係的行政職權,工傷認定已經隱含了勞動關係的認定,行政行為一經作出,除無效情況外,在被有權機關撤銷之前,對任何機構和個人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而予以尊重的法律效力,法院民事審理無權對工傷認定進行審查,故應依據工傷認定書直接作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的判決。此種處理方式的缺點是,某些具體行政行為本身錯誤難免,尤其是行政機關只採取形式審查的方式確認或形成某種民事法律關係時,實際的民事權義關係與行政認定不一致的情形會有發生。如果民事審判中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一律不作審查,直接作為案件審判的依據,不免會導致錯案的出現,民事糾紛在實質上也未能得到正確解決和徹底平息。
二、訴訟中止,先行後民。
對於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是行政訴訟的任務,民事訴訟中需要解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時,法院應裁定終止民事訴訟,建議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待行政訴訟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裁斷後再行恢復民事訴訟。此種處理方式的缺點是,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會大大延長民事訴訟時間,不利於案件的及時審結。另外,終止民事訴訟後,可能會出現一方當事人既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放棄權利,致使人民法院因缺少行政審判的裁決依據而限於被動的兩難境地。
三、民事為主,直接審查。
勞動行政部門雖然有認定勞動關係的行政職權,但民事審理當然具有認定勞動關係的司法裁決權能,案件在審理中應當避免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直接運用民事法律和其他事實根據對勞動關係進行審查。如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法院應直接駁回原告關於工傷保險待遇賠償主張。對於此種處理方式的爭議在於造成了行政處理與司法裁決相矛盾的結果。
總而言之,我國在勞動關係衝突形式發生時法院該採取怎樣的具體程式進行處理,並沒有確切法律規定。而且,以上三種處理方式也並不是完美無暇,因此,在工作中,無論工作者還是企業,都應注意和諧共處的勞動關係的維持,友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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