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予以辭退的情形有幾種
一、檢察官予以辭退的情形有幾種
檢察官的辭退,是指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式,在法定的管理許可權內解除檢察官的職務關係,取消其檢察官身份。檢察官的辭退是檢察機關的權力,無須事先徵得檢察官的同意,其後果是解除檢察機關與檢察官之間的工作關係。
1.辭退的條件。檢察官法規定:“檢察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
(1)在年度考核中,連續兩年確定為不稱職的;
(2)不勝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3)因檢察機構調整或者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
(4)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
(5)不履行檢察官義務,經教育仍不改正的。”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的,經法定程式,可以辭退檢察官。
2.檢察官辭退的程式。檢察官法規定:“辭退檢察官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免除其職務。”檢察官辭退程式,與檢察官的任免程式相同。
二、檢察官的辭職情形有哪些
1.檢察官法中沒有明確規定檢察官辭職的條件,一般說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可以提出辭去職務:
(1)因健康原因難以承擔繁重的工作任務或者不能擔任領導工作的;
(2)不能勝任現任工作或者領導工作的;
(3)因為過失行為或者指揮失誤產生不良影響,本人認為不能擔任現任工作或者領導職務的;
(4)不願意繼續從事檢察官工作或者檢察領導職務的。
上述檢察官辭職條件都是檢察官自願的,是檢察官的一項權利。
2.檢察官辭職的程式。首先,應由檢察官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其次,經過任免其檢察官職務的機關審查批准;再次,辦理工作交接手續。辭去檢察官職務的,不再享有檢察官的權利,也不再享受檢察官待遇。
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階檢察官、檢察官。檢察官等級的確定,以檢察官所任職務、德才表現、業務水平、檢察工作實績和工作年限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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