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成立條件有哪些?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係。一般來說,雙方一旦簽訂勞動合同,就說明雙方已經正式成立勞動關係。但現實中,有些用人單位並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發生勞動糾紛時,雙方就要提供勞動關係成立的憑證。今天,本站小編和大家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關係成立條件有哪些。
一、勞動關係成立條件
勞動者如果已經簽訂了勞動合同當然好了,但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呢?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這三條標準實際包括對“用人單位”、“勞動行為”、“勞動者”三方面的考察。“用人單位”必須是我國勞動法中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等”。而“勞動行為”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具體勞動,並獲得報酬的過程。“勞動者”同樣必須具備合法的資格。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簽訂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證據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歸納來說,勞動者就是要注意收集自己的收入憑證、與用人單位有關的身份證明、用人單位的招工材料、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管理的證明、其他可以作為旁證的證明。需要特別說明的,用人單位的報銷憑證等、因公傳遞的電子郵件等也屬於有效證據。總之一句話,能證明自己在用人單位工作過的各種東西。
還可以經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報酬,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等事實上存在的情形來確認。在現實生活中,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平時應積極收集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如工資記錄、工作證等等,以備不時之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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