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轉勞動關係具體怎麼做?
眾所周知,如今職場競爭激烈,好工作不易尋找,經濟也還未全面恢復景氣,卻依然有大批職場人義無反顧地遞交辭職報告。職場人的離職原因各種各樣,那麼離職辦理也應該辦的乾淨利落,走得既沒有金錢糾紛,也不讓自己委屈糾結。關於離職轉勞動關係具體怎麼做?下面且聽詳細論述。
離職申請: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證據全的,滿30天后,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注意:勞動者因單位過錯提出解除時,要注意最好在辭職通知中列出單位的過錯內容,否則很可能會被認為是第三十七條的解除。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辭職並與用人單位依法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依法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後,勞動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勞動者不存在勞動關係,勞動者和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方可重新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離職後,相關的社保可以轉到新用人單位持續繳納。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九條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一般而言,員工離職是僱員和僱主之間結束僱傭關係,員工離開原公司的行為。現如今員工離職是企業裡員工流動的一種重要的方式,所以員工流動對企業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具有極其重要作用。但離職帶來的人才流失對於企業的運營有著直接的負面影響。關於離職轉勞動關係具體怎麼做的流程且看上文論述。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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