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計算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麼提起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要麼支付一定的代通知金就可以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那麼這個代通知金是怎麼計算的呢?是不是單位想給多少都可以?請閱讀下文了解。
一、怎麼計算代通知金?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用人單位未違法)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二、裁員適用代通知金嗎?
用人單位只有在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才可能支付“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裁員程式中並無支付“代通知金”的要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代通知金”。
綜上可知,代通知金的數額為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如果勞動者上月工資低於單位月平均工資的話,那麼按照單位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如果你還想了解代通知金其他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本站網站進行了解,或者諮詢本站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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