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的紀檢監察法規有哪些?
一、現有的紀檢監察法規有哪些?
現有的紀檢監察法規大致如下:
1、《紀檢監察工作中國家祕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
2、《紀檢監察機關辦案工作保密規定》
3、《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紀委監察部保密委員會、紀委監察部資訊中心關於加強計算機資訊網路系統保密工作的通知》
4、《監察部、財政部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6、《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禁止對普通轎車進行豪華裝修的通知》
7、《國家土地管理局、監察部關於嚴肅查處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越權批地、違法佔地建私房的通知》
8、《紀委、外交部、監察部關於對跨地區跨部門團組加強管理、監督和檢查堅決制止公款出國旅遊的通知》
二、紀檢監察的辦案程式
辦案程式具體如下: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實
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實,是案件檢查的第一道和第二道程式,是整個查辦案件工作的前提和基礎。
(二)、立案檢查
立案是紀檢監察機關按照其管理許可權對紀檢監察物件的有關違紀問題經過初步調查核實後,認為確有違紀事實,並需要追究紀律責任的,決定進行深入調查,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的一種程式性活動。
(三)、調查核實
案件調查是紀檢監察機關查處案件的中心環節,它是進行初核、立案後的一道關鍵工序,事關整個案件調查成敗,在這期間需要對初查認定的問題充實完善證據,同時要對涉及的其他問題以及有關責任人的問題進行全面的調查取證。調查過程中,要查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被調查物件的基本情況;違紀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條件;違紀行為的發展過程及情節;違紀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關問題的狀況;造成的後果。
(四)、移送審理
1、移送審理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⑴立案調查已經終結;
⑵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⑶需要追究黨政紀責任。
2、移送審理的材料和手續。
⑴分管領導同意移送審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審理登記表);
⑵立案依據,包括檢舉材料、領導批示、立案呈批報告;
⑶調查報告和承辦紀檢室(紀檢組、紀委)的意見;
⑷與被調查人見面的錯誤事實材料和被調查人對錯誤事實材料的書面意見和檢討材料、調查組對被調查人意見的說明;⑸全部證據材料(含有錯證據和無錯證據)。現在都是調查和審理分卷,我們將調查卷裝訂編好頁碼後交給審理室。承辦人與接受人辦好移送手續。
對立案調查後發現失實的,還需要批准機關銷案。在確定銷案後,要考慮到調查工作已給被調查人造成一定影響,要採取適當的方式,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消除影響。
在現有的紀檢監察法規之中,規定了紀律檢查委員會、紀檢監察機關工作人員享有的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對集團公司的重大采購專案進行監督檢查、在市局紀檢組長領導下開展紀檢監察工作等。監察機關等的工作人員,都需要遵守現行監察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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