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
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婦女在懷孕、生育及哺乳期間所在工作單位不僅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資,國家還給予她們相應的補償,規定一般產假天數為90天,但符合晚育標準的,除了基本的產假之外還有相應的增加。本站將在本文中介紹晚婚晚育產假工資的發放標準及其休假天數。
一、晚婚晚育產假多少天
我國現在已經取消了有關晚婚晚育的規定,也就是說不管多少歲結婚生育都享受一樣的產假。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產假工資發放標準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
(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婦女從受孕到哺乳期間都享有國家所給予的福利待遇,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私自剝奪婦女的這些權利,無論是工資還是假期。若婦女在受孕期間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利,則婦女有權向當地相關機構起訴其所在單位。當然,建議最好先做法律諮詢或是請求相關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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