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解決方法是什麼
1、從《勞動法》第91條中的規定可以知道,要是單位有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那此時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舉報,勞動行政部門接到投訴、舉報並且作出了審查之後,確認屬於拖欠工資的情況,就會責令老闆支付員工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同時還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給員工。
2、結合《勞動合同法》第30條的規定,要是在老闆有拖欠工資行為的時候,員工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通過這樣的方式,也可以讓老闆儘快的補發拖欠的工資。
3、《勞動合同法》85條中有明確說明,用人單位要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即單位存在拖欠工資情況的,可以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超過規定時間不支付的,同時還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至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總結一下,在遇到拖欠工資情況的時候,勞動者可以採取的合法手段包括:(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監察投訴;(2)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3)去法院申請支付令;(4)直接去法院提起勞動訴訟。
注:根據《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3條中明確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處理。所以對於此類糾紛,並不需要先申請進行勞動仲裁,在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情況下,才能去法院提起勞動訴訟。當事人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用人單位。
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拖欠工資全稱是無故拖欠工資,即單位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情形而不按期或者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
很多人認為只要用人單位沒有在當月支付工資,那麼就算是拖欠工資。但其實,法律中對於單位拖欠工資的定義,是要求在自然月結束後的30日之後還沒有支付員工相應工資。所以,現實中,不少單位在第二個月月初或者月中才支付員工工資的行為,其實並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拖欠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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